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哪些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存在职业危害的...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哪些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

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1、职业健康监护是指以预防为目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系统的检查和分析,从而发现早期健康损害的重要措施。

2、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不包括哪些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不包括:个人定期体检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离岗时健康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1、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该在从事有害作业前就完成。

2、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长期从事规定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比如长期接触粉尘、噪声等有害物质,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是一年一签吗?还是上岗位前签订?

  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可以在上岗前签订,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   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措施   例:铸造车间铸造工   粉尘   活动性肺结核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   慢性间质性肺病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尘肺   除尘装置防尘口罩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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