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患者沟通不够侵犯知情权吗(与患者沟通不够侵犯知情权吗)

患者因眼部疾病前往医院接受手术,手术后需接受二次治疗。但当患者返回医院复诊时,却被告知左眼完全失明,无法接受二期治疗。患者愤怒地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与患者沟通不够,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据此,医院近日作出判决:院方赔偿...

患者因眼部疾病前往医院接受手术,手术后需接受二次治疗。但当患者返回医院复诊时,却被告知左眼完全失明,无法接受二期治疗。患者愤怒地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与患者沟通不够,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据此,医院近日作出判决:院方赔偿患者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日前,昆明市某公司退休员工杨家成将昆明市一家三级医院诉至法院。起诉书称,杨家成因左眼视力下降前往医院治疗。确诊后,医院为他进行了手术治疗,并嘱咐他出院后定期复查,并在一定时间内到医院进行二期手术治疗。出院一段时间后,杨家成回到医院复诊,被告知左眼完全失明,无法接受二期治疗。“医疗纠纷”发生后,杨家成及其家人强烈要求司法鉴定。但医院不愿提供相关病历,却在刻意隐瞒事故的前提下,与杨家成患有精神病的妻子签订了一份金额为《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合同。杨家成认为,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他请求依法撤销医院与其妻子签订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合同;责令医院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近10项近18万元,并承担本案责任。法律费用。

与患者沟通不够侵犯知情权吗(与患者沟通不够侵犯知情权吗)

五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本案中,原告杨家成的左眼因术后出现并发症,无法进行术后二期治疗。医院在为被告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遵守诊疗原则和标准,不存在医疗过失。原告的并发症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在案件过程中进行了手术,且在原告出现并发症后,被告积极采取措施并做好二次治疗的准备,以补救并发症的后果。但由于原告病情的不断变化,原定的二期手术彻底失去了可能性。

“二期手术无法进行时,被告与原告沟通不够。因此,被告没有充分告知患者手术前后的病情,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给患者造成了不必要的精神负担和痛苦。心理压力。”因此,法院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和原告的损害程度,判决双方签订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合同无效;医院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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