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牛奶投毒案(甘肃平凉牛奶中毒事件)

昨天,警方通报了“4月7日投毒”案件的详细情况。不少网友看完报道后纷纷留言呼吁严惩投毒者。据悉,该案共造成3名婴幼儿死亡。记者采访了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张燕生、徐锡龙,解读了该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和刑事处理情况。对于该案犯罪分子如何处罚,成为网友关...

昨天,警方通报了“4月7日投毒”案件的详细情况。不少网友看完报道后纷纷留言呼吁严惩投毒者。据悉,该案共造成3名婴幼儿死亡。记者采访了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张燕生、徐锡龙,解读了该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和刑事处理情况。

对于该案犯罪分子如何处罚,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不少网友留言对这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表示愤慨,甚至喊“杀”。据警方通报,吴某、马某因违反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并涉嫌投掷危险物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甘肃平凉牛奶投毒案(甘肃平凉牛奶中毒事件)

“掉落危险物品罪”如何处罚?徐喜龙律师表示,坠落危险物品罪是指坠落危险物品,包括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投毒,是指在公共饮用、食用水源、食物或者畜禽饮水池、饮料中投毒,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对不特定对象造成威胁的行为。多数。关系人类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只要投掷危险物品罪的行为人实施了“投毒”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掷危险物品罪的完成。

徐律师还强调,犯本罪,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监禁、无期徒刑或死刑。“也就是说,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死刑。”

张燕生律师表示,根据案件事实,本案后果非常严重。不仅死了一个人,还死了三个婴儿。“如果证据确凿,确实是目前被警方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可以说死也不算可惜。但是,刑事案件的量刑不能只考虑行为的后果,张燕生律师强调,在这起“释放危险物质罪”中,释放的“亚硝酸盐”是一种添加剂。“允许在肉制品中限量使用作为显色剂。”那么这种行为与扔敌敌畏和砒霜是有区别的,我认为法官在量刑时应该考虑他们是否了解砷的毒性。亚硝酸盐以及他们是否预知这种行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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