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我们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获悉,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发布:010号-和配制《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根据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保健食品名称中禁止表述或使用的词语包括: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原料或仅使用部分天然产品成分、表述虚假含义等。如“天然”等字样,或名称中含有祖、御、秘、宫、雅等恭维字眼。夸大字义,如:宝、灵、精、强、特效、全效、强效等绝对词义,如:大多数、第一、全面、全面、特殊、顶级等表达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如:处方、复方、药物、药物、治疗、消炎、消炎、各种疾病名称等。人名包括医学名人,如华佗、扁鹊、张仲景等。地名包括中华、中国、华夏等。与产品无关的词语具有特征、消费者难以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空间等。粗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性、神、仙、仙丹等。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如:大脑、眼睛、心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