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30日发出通知,要求在审核公布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零售价时,必须严密监控中标药品出厂价格。如果药品出厂价与中标价差距过大,建议取消投标人资格。
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认真开展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加强药品出厂价格监管;并采取措施,确保调查监测工作落实到位。调查重点关注日常治疗费用较高、竞争不充分的药品以及实际市场价格与行业平均水平偏差较大的药品。
通知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零售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药品报送自主确定的最低零售单位含税出厂价。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委托。药品价格信息系统。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核查相关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汇总经营者报送的出厂价格等信息,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加强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