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被誉为“天使”的前国足门将安琪遇到了大麻烦。也许他不知道,当他早上酒醒后走出南京鼓楼派出所时,会有多大的麻烦。我可能认为如果媒体知道这将是一个无耻的丑闻。近日,多家报纸报道称,事件主角“艾伦”已委托律师向安琪寻求赔偿。安琪可能面临一系列指控。
从安琪带艾伦到酒店,到警察破门而入,发现两人赤身裸体。这里发生了什么?是决定本次事件性质的关键。艾伦已经详细描述了两人相处的过程,安琪却借口自己喝醉后记忆不清。我认为弄清楚这一点并不复杂。有当事人供述,有艾伦离开夜总会、安琪前往酒店前的相关证人,也有艾伦拨打“110”报警的记录。如果艾伦的供述属实,安琪的行为很可能构成强奸罪和强行威胁妇女罪。如果司法机关认定此罪成立,安琪将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比“丑闻”严重得多。
如今,舆论中有一种说法为安琪辩护,那就是这个“艾伦”是妓女,他们之间的冲突只是嫖客与妓女因交易而产生的矛盾。看来什么构成强奸未遂有点牵强。艾伦指责一些媒体在没有进行任何调查的情况下称她为“妓女”。
艾伦是否是“妓女”,是否曾经从事过性交易,并不影响本次事件的定性。如果安琪确实使用暴力手段胁迫艾伦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他就有犯罪嫌疑。这与谁被胁迫无关。难道良家女子不可胁迫,而淫乱家庭女子就可以胁迫吗?强迫“卖淫”可以免除责任吗?
法律面前,安琪和艾伦是平等的。尽管之前两人也有过讨价还价的过程。但如果女士对安琪提出的价格不满意,就意味着“销售”谈判破裂,“交易”将自动终止。如果安琪不让人离开酒店,并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迫人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事情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那就是强奸未遂了。卖淫与强奸的区别就在这里,看是否违背小姐的主观意愿。如果女士愿意与其发生性行为,无论付多少钱,都只是卖淫,属于《治安管理条例》管辖的问题。如果是违背女士意愿的,那就是强奸,会受到刑法的处理。在中国古代,像杜十娘、霍小玉这样的人,爱上了穷书生,很多青楼姑娘都愿意为他们买单。这是因为他们很高兴。化化太岁如果采用“霸王弓”,无论在哪个朝代都会受到谴责。
一个人的道德评价并不影响该人应有的权利。即使她是一位女士,她仍然有人格尊严,她也有权利对客人说“是”或“不”,她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圣经》据记载,当人们用石头打死一个妓女时,耶稣对他们说,你们中间有没有人从来没有犯过错呢?如果是这样,就向她扔石头。古代圣贤就是这样用崇高的道德和博大的慈悲来劝服那些被世俗道德所左右的人们。如果这件事交给当今法治社会,我就不劳烦圣人废话了。妓女无论多么好色,别人都无权伤害她。投掷石块伤害无辜,应受到法律制裁。
所以,处理“安琪门”的事情,关键是要查清安琪以前做过什么,而不是问艾伦做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