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级公立医院药价或降15元(2017版陕西省公立医院收费价格)

“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副省长郑晓明在会上表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是陕西省医改第二阶段工作。其目标是确保90%左右的患者在县内就医,做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预防在基层”。《指导意见》号文件要求,各县重

“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

副省长郑晓明在会上表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是陕西省医改第二阶段工作。其目标是确保90%左右的患者在县内就医,做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预防在基层”。

陕西省县级公立医院药价或降15元(2017版陕西省公立医院收费价格)

《指导意见》号文件要求,各县重点办好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并明确其规模和人员配置。“十二五”期间,每个县至少有1家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水平,重点完善县域急救服务体系,建设发热门诊、产科、重症监护等重点专科。加强服务,落实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等便民措施。

改革首先聚焦于药品价格。《指导意见》规定,在政府投入和医疗服务收费调整的基础上,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实现零利润销售。取消的合理部分,财政部门按照“补取消”的原则全额补贴。

据了解,现行药品加成率为15%是国家发改委2006年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实际进货价格销售药品,加成幅度为上涨幅度不得超过15%。价格。这一度成为医院的主要收入来源。

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

同时,全面实行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管理,即目录内药品必须通过规定机构网上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优先分配和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部分配和使用。医疗服务价格也会调整,或涨或跌。

医保缴费方面,要提高报销比例,实现费用实时结算,及时落实城镇医保和合并治疗基金的市统筹。城镇医疗保险和联合医疗机构应当向县级公立医院拨付必要的流动资金。

同步策略

将绩效工资与业务收入脱钩

会议还下发了《陕西省深化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和《陕西省深化县级公立医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意见》,改革县级公立医院人员和收入分配方式。

《分配意见》指出,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分为基本绩效工资和激励绩效工资两部分。基本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额的60%,一般按月支付。绩效激励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支付。绩效工资收入应当与医疗水平、数量、患者满意度等考核结果挂钩,禁止与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人事意见》建议县级公立医院岗位设置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多数,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数的85%;县级公立医院具有学士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30%以上。实施骨干医生培训计划。每年每个县参加培训不少于10人,全省每年培训1000人。全省每年将从县级公立医院选派50名左右医生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市级医院也要为县级医院提供对口支持。

草根之声

充足的财务保障支持医院公益事业

对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西乡县卫生局局长、县医改办公室主任张忠林表示,全县CT、MRI费用下降了15%。“根据新规定,我们将再降价至少5%,达到降价至少20%。%。”他说。如果价格降低20%,CT将便宜34元,MRI将便宜80元。

昨天,县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负责人也参加了会议。据莲湖区医院院长齐彦斌介绍,会议明确提出,将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县级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这“真是一个好消息”。周至县医院和蓝田县医院的院长也持有同样的观点,认为充足的资金保障是体现公益性的前提。

同时,齐彦斌认为,如何留住人才是一个挑战。“这次我们还推出了一些人才培养计划,有助于引进和留住人才。”他表示,对于一名被医院招收的研究生来说,不仅不会受到所在科室的限制,还会为他提供多种培训机会。“我希望这些方法能够慢慢留住人才,吸引更多的人才。”

今年将完善全民医保网络

今年,陕西省还将完善全民医疗保险网络。“今年,部分参加医疗保险的中央高校、省属高校和中央单位将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赵正永表示,同时将提高政府补贴标准和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

正在上升或不变的项目

主要针对医疗服务价格

中医民族医学诊疗类共分为床位费、诊疗费、一级护理费、手术费、治疗费五类。床位费增幅不得高于50%;诊断、检查费用增幅不得高于40%;中医、民族医学诊疗类的一级护理费、治疗费增幅不得高于30%;手术费用的增加不得超过10%。三类医疗服务挂号费、中医、民族医诊疗以外的治疗费及其他费用维持现行标准,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1版)》相关政策执行。

丢弃、取消的物品

医疗器械检验费及检验费

检查费用中,CT、MRI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用降低20%以上;其他医疗器械检验费、检验费降低15%以上。取消取暖费、空调制冷费,并入调整后的床位费中,不再单独收取;取消现行特殊病房床位费相关政策,执行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意见》规定:纳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卫生物资,不得向患者单独收费;可以向患者收费的特殊卫生物资,必须严格按照省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并向患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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