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起,患者接受1000元以上医疗费用的,医院必须提前告知患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确保患者对医疗信息的知情权。《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本月正式实施,进一步强调患者知情权。
重症监护费用必须传达给患者
日前,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本月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为保障患者知情权,“高值”诊疗项目应当提前告知患者。
除收费1000元以上的项目外,医疗单位必须公开的信息还包括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介入诊疗等费用。医保患者就医时,必须提前告知患者自付费用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常用药品价格须向患者公开
同时,应当将患者在医疗服务中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以及接受的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医疗费用总额等情况告知患者。提供查询服务或提供费用清单。当患者主动询问药品价格等相关信息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如实告知。
从事疾病诊断、治疗、采供血等活动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还必须向患者公开其执业许可证、人员基本注册信息和身份证明、批准的诊疗科目、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疗项目的价格。医疗保险、新农合等消耗品及其报销比例。
需要事先通知的医疗服务
1.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值费用项目等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
2.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计算机断层扫描、磁共振成像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3.医保患者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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