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与代理商协议从外地进货,为逃避当地代理商检查,故意刮掉产品批号,导致产品标记不完整。原来的民事违约行为变成了不销售真实标志商品的行政违法行为。近日,阜南县工商局查处了这样一起行政违法案件。
阜南县工商局苗集工商所近日对一家奶粉超市进行市场检查,发现某品牌金摇篮婴幼儿配方奶粉包装袋上的生产批号和产地字母代码“Cradle”品牌有划痕。仔细检查了。执法人员发现,该奶粉超市货架上摆放着“摇篮”品牌的多种型号奶粉。所有其他型号的奶粉均具有正常标记。现场还放置了一款专门针对6个月至3岁儿童的奶粉。“老年婴幼儿”配方奶粉包装袋上只有生产日期,没有生产批号和产地代码标记。共清点了48袋。执法人员询问经营者李某是从哪里购买的这批奶粉。经营者称,是从该县拱桥街一家奶粉超市购买的,并提供了奶粉化验报告。执法人员进一步询问奶粉标签为何不全,经营者闪烁其辞、犹豫不决。执法人员将该标识不完整的包装袋与同品牌其他型号的奶粉包装袋进行比对。在同一位置,标志明显缺失了两行数字和字母。这两行代码中一行代表产品批号,另一行代表奶粉、生产厂家和产地。接线员李先生难以释怀,最终说出了真相。
李先生说,他销售的“摇篮”牌系列奶粉是从阜南县经销代理商处采购的。他与福南代理商签订了协议,不能销售其他地区的奶粉。不久前,李先生到县代理商购买时,阜南代理商没有这款6个月至3岁婴幼儿配方奶粉。为了得到这个模型,李某从富阳的一个批发市场购买了这个模型。48袋奶粉。因为担心福南代理商知道他是从其他渠道进货的,会受到违约处罚,所以我把袋子上印有产品批号和产地编码的数字和字母都擦掉了。并且因为我知道工桥奶粉超市有该型号奶粉的检测报告,所以我拿着工桥超市的检测报告告诉公众,我从工桥超市购买了这批奶粉。本以为这已经很彻底了,没想到细心的工商人员还是发现了问题。
工商人员指出,食品包装标签上含有产品的多种信息。该型号奶粉划出的两行代码,第一行是产品批号。我国《产品质量法》并未将生产批号列为强制标注内容。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5.3.1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可以标注也可以不标注批号。但预包装食品上标注批号的,不得故意刮去或遮盖。因为强制性标准4.2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当清晰、醒目、耐久,易于消费者购买时识别和阅读。”食品批号对于追溯食品来源、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是有价值的。故意刮掉、模糊化奶粉批号,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2条的规定,且违反《标准化法》第十四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工商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化法》第20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对销售者进行查处。
第二行包含制造商和原产地信息。如今,有些食品虽然是同一品牌,但却是由多家公司授权生产的。所有制造商都印在产品的标志上,用几个字母组合代表不同的制造商和产地,然后告诉消费者在产品的喷码中检查。这些不同的字母标识不同的制造商和原产地。这款奶粉也是按照这个规律设计的。包装袋侧面印有制造商和产地说明。有4家公司在3个地方生产,用10个字母作为代码。只有按照此说明并查看产品标志才能知道该产品来自哪个公司。一旦批号被擦掉,就没有字母代码了,也就无法知道该产品是哪个城市、哪家公司生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知情权。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状况。经营者通过刮掉生产批号和产地字母的方式,强行剥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了解生产厂家和产地的权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号第三条规定,“销售未经真实姓名、标识的商品”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之一。
综上,李某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上述相关行政法规,阜南县工商局立案查处。办案执法人员表示,经营者以“串货”的方式违反与代理人的合同,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监管范围。经营者以行政违法行为为代理民事协议来规避风险,是一种得不偿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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