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临床价值”概念的引入,我国药品定价机制也在悄然发生变化。近期,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先后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强调“临床价值”应作为定价考虑的因素之一。
这一思路与《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仍以成本定价的思路并不一致,这也意味着我国的定价基础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吕凤霞表示:“随着医疗保障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以及新药和治疗技术的不断使用,价格成为矛盾焦点。从我国市场建设来看,体制还在变化,而且价格矛盾亟待解决,而建立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是非常紧迫的事情。”
新药定价问题
近年来,从国际管理趋势来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面临着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他们开始严格价格管理,加强药品经济评价。
对此,陆凤霞指出:“药品定价要以价值为导向,价格是价值的体现。价值来自于使用价值和临床价值,主要体现在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安全性、合规性、便利性等方面。”过去我们只考虑成本,现在要转向临床价值,逐步建立以价值为导向的价格形成机制。”吕凤霞表示,未来《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将根据药品经济性定价。新药和替代药物的评价。已上市药品的定价仍沿用原定价方式。
新药价格已成为我国药品定价体系的焦点问题。新药是否具有临床价值,成为医保、发改委、药监、卫生等部门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国内不少企业热衷于研发新一类药物,但推出的产品不具备革命性的治疗价值,且定价较高。这种新药主要集中在化疗药物,目前国际上肿瘤药物研发的趋势已经是靶向药物。这些药物是否具有临床价值也成为疑问。
卢凤霞指出:“新药的价格决定了后续产品的价格水平。什么样的新药应该鼓励,是价格部门需要考虑的。有些新药具有全新的作用机制,提供新的临床治疗方法,这是重大创新。一些新药对现有药物进行了一些改进,增加了新的给药途径和适应症。因此,新药能否获得较高的价格,必须根据临床价值来决定,从而建立基于临床价值的政策。研发导向。”
杜绝“劣币驱逐良币”
企业也比较关心差异化定价的问题。围绕原研药单独定价的争议已经司空见惯。采用价值定价后,临床价值能否缩小价差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卢凤霞表示:“按照规定,原研药和过了专利期的仿制药的价差必须达到30%至35%,有的价差还要高出好几倍。此类问题也必须解决,必须通过临床经济评估。如何分析临床价值和成本差异是否有那么大。”
此外,质量等级定价也是单独定价体系的基础。《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质量观念将进一步放松。质量的概念将不仅仅是指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质量等级差异,而是一个大的质量概念。
谈及企业比较关心的单独定价制度,卢凤霞强调:“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项调查,我国药品质量差异比较明显,一定是投资差异造成的。从从监管角度来看,单独定价有利于提高质量。”
此外,“高品质”理念下的单独定价将不再局限于质量等级。为体现差别定价和单独定价的区别,解决我国药品招标采购过程中“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将对国内企业给予鼓励政策。
陆凤霞表示:“单独定价可以给国内大企业提供一些政策支持。但是,我国新药研发非常重要,国内企业仍然会发挥主要作用。因此,国家发改委将对这些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