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生育政策(2009年生育人口)

[李金华]:下面请洪天惠专员发言,王廷专员准备发言稿。:各位委员,我代表全国妇联发言,演讲题目是《加快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生育保险权益》。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号...

[李金华]:下面请洪天惠专员发言,王廷专员准备发言稿。

:各位委员,我代表全国妇联发言,演讲题目是《加快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生育保险权益》。

2009年生育政策(2009年生育人口)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号决议。以专章的形式,明确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为女职工和职工失业配偶依法享有生育保险权利提供法律保障,给广大女性带来福音。

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和制度安排,对生育的职工提供经济和其他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为维持人类繁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所做贡献的认可。对于维护女职工权益、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实行的生育保险制度主要是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目前仍处于“试行”状态。这一措施在当时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对于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一办法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暴露出不少问题。

一是覆盖面窄,积累率高。以2009年为例,全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数仅有174万人。与当年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1亿职工相比,占比不足2%;与全国每年1600万的出生人口相比,仅占10%左右。由于覆盖面较小,多年来我国生育保险基金累计余额逐年增加,甚至超过了当年的基金收入。以2009年为例,全国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32亿元,支出88亿元,累计结余212亿元。

二是缺乏对企业的合理补偿,企业负担沉重。现行生育保险制度明确规定,企业是生育保险的缴纳主体,受益人主要是参保企业职工。这直接导致参保企业本身并没有明显受益。相反,他们要承担因女员工生育而产生的费用,比如寻找替代员工、培训新员工以及产后重返工作岗位的女员工。因此,企业对于使用女性员工和缴纳生育保险缺乏积极性。

三是立法水平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目前,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县两级统筹。与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相比,立法层次和法律效力明显较低。而且,由于协调程度低,缺乏国家统一规范,导致各地标准不一致。一是妇女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和保障水平差异较大。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健全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解决我国民生问题、实现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支撑点。要抓住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机遇,加快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程。为此,我们提出三点建议:

一、抓紧修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我国将生育保险纳入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标志着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迈出关键一步。建议下一步抓紧时间、乘势而上,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制度研究和完善,及时修订《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统一标准,提高保障水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职工生育保险权益得到落实。

2.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生育保险作为人口再生产的社会价值主要由妇女承担的社会补偿机制,应当具有普惠性、均衡性,应当体现社会保险法覆盖全体人口的基本原则。当前,应根据我国经济所有制结构、就业形式、劳动力构成的深刻变化,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将农民工、个体户、家庭工等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生育保险分阶段实施。让生育保险真正惠及全体职业人群。

3.建立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激励机制。企业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主体,参与生育保险的积极性是这项社会政策成功的关键。建议对女性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并继续聘用产后妇女的企业给予经济补偿,从而体现生育保险制度在减轻企业生育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福人民作出新贡献。

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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