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医院应否支付死亡赔偿金呢(发生医疗事故医院应否支付死亡赔偿金额)

医院的过错责任较大,但患者家属得到的赔偿较少。医院的过错责任相对较小,但患者家属得到的赔偿较多。这种尴尬的现实已经存在多年,其根源在于死亡赔偿不纳入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内。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的一则案例,有效化解了上述尴尬。据悉...

医院的过错责任较大,但患者家属得到的赔偿较少。医院的过错责任相对较小,但患者家属得到的赔偿较多。这种尴尬的现实已经存在多年,其根源在于死亡赔偿不纳入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内。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的一则案例,有效化解了上述尴尬。据悉,该案因参考意义较强,已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一场纠纷

发生医疗事故医院应否支付死亡赔偿金呢(发生医疗事故医院应否支付死亡赔偿金额)

死亡赔偿成为争议焦点

2009年9月26日上午11时,四川省绵阳市市民周老师的妻子出现临产症状,被送往当地妇幼医院。经过医生护理,周妻子的疼痛等症状得到缓解。当天下午4点,周某的妻子一直咳嗽,医生给她开了止咳糖浆。次日凌晨6时许,周某的妻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的妻子因羊水破裂进入腹腔,对脏器造成压迫,导致并发症死亡。该事故随后被认定为甲级医疗事故。

据周先生的代理律师四川金陵律师事务所彭华君介绍,事发后,她曾四次代表患者与医院就赔偿问题进行交涉,但均无结果。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医院是否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金子。院方建议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解决此事;3万元)以解决纠纷,要求医院在其提出的赔偿方案基础上增加死亡赔偿金约12万元。

据悉,由于难以达成一致,周老师目前正准备向法院起诉医院。

尴尬的处境

侵权责任大赔偿小

记者随后上网搜索发现,类似医疗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倒置”的案例时有发生。

记者注意到,《民法通则》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五十条规定了11项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其中不包括死亡赔偿;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文第119条再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彭华军律师表示,争议的根源在于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下发的《解释》确立的双重解决方案,即:《条例》适用于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民法通则》适用于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没有的情况。及相关司法解释。“这意味着,当构成医疗事故时,医院的过错责任较大,但由于不需要支付死亡赔偿金,医院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对较小;当不构成医疗事故时,医院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对较小。医院的过错责任相对较小,支付更多的死亡赔偿对医生和患者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支付死亡抚恤金

这样的决定符合公平原则

2009年12月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了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从医院最终判决来看,死者家属比一审判决多获得死亡赔偿金18.7万余元。此案引起广泛关注。

“责任大,得到的钱就少,责任小,得到的钱就多。这不仅不公平,也说明我们的一些价值评价标准存在一些问题。”在我接触到的很多案例中,有一些患者家属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而主动放弃工作,而医疗事故的认定需要我们将案件作为一般医疗纠纷来处理。”四川省律师协会医疗纠纷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邓明攀律师认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现实意义,更具有现实意义。有利于真正有效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死亡赔偿纳入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项目,体现了医疗事故侵权立法的重要宗旨,更好地发挥了侵权立法济弱的社会功能。”邓明攀表示,医疗纠纷本质上还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因此,只要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就应当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给予赔偿。这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与那些存在医疗过错但不符合医疗事故标准的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相比,医疗事故纠纷中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更高,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也更严重,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赔偿责任也相应较重。

典型案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死亡赔偿要求最终获得支持

2009年12月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向社会公开。医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中,死者家属获得比一审判决多18.7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

2007年1月5日晚,王某因身体不适前往金堂县卫生院就医。次日,王某突然出现意识不清、呼吸微弱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成都市医学会作出鉴定,认定该事故为甲级医疗事故,卫生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王某父母随后将卫生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种损失,共计32.8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认定为医疗事故,属于《解释》的调整范围。由于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依法认定卫生院的赔偿责任比例为90%。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卫生院向原告支付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元。由于第《通知》条没有死亡赔偿的赔偿项目,故对原告部分死亡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王某父母不满,随后提出上诉。

2008年10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上诉人依据《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卫生院支付死亡赔偿金的理由合理合法。”因此,法院根据一审判决,判决责令卫生院向王某父母支付死亡赔偿金18.7万余元。

在最终判决中,法院对“合理合法”的解释是,《民法通则》是基本法,《条例》是行政法规。鉴于行政法规的效力水平低于法律,应优先适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中的措辞是“参考”而不是“根据”或“根据”,因此法院可以自行决定不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条例》是在《民法通则》之后发布的,其中不仅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分开,而且明确规定“如果本解释发布之前已经施行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据悉,成都中院已按照相关程序将此案报最高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法规

《通知》第一百一十九条侵权行为造成公民人身伤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的费用。家属必要的生活费及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条例》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计算了20年以上。但60岁以上者,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提起诉讼的,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的标准执行。或者按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家属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按照前款的原则确定。

术语解释

死亡抚恤金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因他人伤害死亡后,行为人对其近亲属造成物质收入损失的补偿。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第《解释》号法律,首次明确了死亡赔偿的内涵,即:“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支付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等”。总额为上一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无法工作的家属还必须支付生活费。“根据该规定,死亡赔偿是针对受害人的收入损失,赔偿的性质是财产损失赔偿,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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